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9月1日起施行,这些信息应掌握(二)
发布时间:2025-08-27 浏览量:10 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已于2025年4月30日由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划分标准,并根据2008年、2013年、2020年和2023年传染病病种调整情况,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猴痘(乙类)、手足口病(丙类),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合并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乙类),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共有40种,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
       二、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压实“四方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了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压实“四方责任”。一是坚持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发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各方面力量的制度优势。二是健全联防联控、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政府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开展疫情会商研判、组织协调、督促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明确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四是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落实“四方责任”。疫情防控离不开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科学有效的快速反应和责任落实机制,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细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引导全社会有序参与传染病防治,对强化我国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改进传染病预防和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改进传染病预防和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一是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和人居环境,强化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严格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加强重点场所防控能力建设。二是加强传染病监测。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强化联动监测、医防协同,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三是细化传染病预警制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必要时由政府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四是改进疫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的报告渠道;禁止干预报告;依法报告后排除疫情的,报告者免责。五是细化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公布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准确公布流行传播范围以及确诊、疑似、死亡病例数等信息。
       四、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完善应急处置措施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完善了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措施,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由现行的“事前报批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明确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预先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涉及因甲类传染病重大疫情限制大、中城市、跨越省级行政区域以及涉及铁路、民航的,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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