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2.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或收取礼品、礼金。 3.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1.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2.超规格、超标准接待,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3.无公函或邀请函组织公务接待活动。 4.公务接待中违规超标准陪同、陪餐。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植物制作的菜肴。违规提供烟、酒、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5.外出公务活动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未按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 7.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8.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9.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1.事前不申报、事后不报告。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大操大办或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变相大操大办。 3.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收取其礼金或借机敛财。 4.将婚丧喜庆相关费用摊派或转嫁给管理和服务对象。 1.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3.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4.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或者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5.公款赠送节礼;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6.设立和使用“小金库”。 7.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8.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9.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1.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2.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3.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4.异地部门之间开展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5.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6.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报销差旅费用。 1.违反规定配备和处置公务用车。 2.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企业或者个人名下;借用、换用、占用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 3.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4.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5.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6.公务活动结束后,未将公务车辆按要求停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 1.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 2.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3.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 4.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 1.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2.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 4.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1.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和走过场、重形式。 2.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3.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4.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 5.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