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 |关于部分科研失信行为的公开通报(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6-05-15 浏览量:20 次 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开通报了部分涉及“论文工厂”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第一批10个,第二批12),为加强警示教育,现整理汇编如下。

关于部分科研失信行为的公开通报

(第一批)

天津市某医院李萍为通讯作者、张敏为第一作者,毛雪梅、张鸿艳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Regulatory mechanism of miR-525-5p in over-invasion of trophoblast”。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投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李萍: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暂停招收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第一作者张敏: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针对其科研不严谨行为,予以科研诚信警示教育。

对其他作者毛雪梅、张鸿艳: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辽宁省某医院李宝山为通讯作者,刘双、赵昍朋、孟庆艳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Screening of potential biomarkers for polycystic ovary syndrome and identification of expression and immune characteristic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买卖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李宝山,第一作者刘双、赵昍朋、孟庆艳:院内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7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7年;记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江苏省某医院毛庆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梁秀琳、章传龙为其他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医院庞毅恒、卢永祥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LncRNA KLF3-AS1 in human mesenchymal stem cell-derived exosomes ameliorates pyroptosis of cardiomyocytes and myocardial infarction through miR-138-5p/Sirt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毛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党内警告处分;全院通报批评;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对其他作者梁秀琳、章传龙、庞毅恒、卢永祥:认定不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山东省某医院辛秉昌、许倩为通讯作者,吴迪为第一作者,尹琳、孙德刚、王芳、武岐山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TUG1 promotes osteogenic differentiation of human periodontal ligament stem cell through sponging microRNA-222-3p to negatively regulate Smad2/7”。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篡改实验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辛秉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已报销的论文版面费及润色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对通讯作者许倩: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禁止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不得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3年内不能晋升职称;取消使用涉事论文完成的评价成果;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第一作者吴迪:科研诚信诫勉谈话;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利用涉事论文取得的奖励。

对其他作者尹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不能晋升职称;2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其他作者孙德刚、王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其他作者武岐山: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禁止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不得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1年内不能晋升职称;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山东省某医院辛秉昌、崔颀为通讯作者,宋佳为第一作者,武岐山、江瑾、孙德刚、王芳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Berberine reduces inflammation of human dental pulp fibroblast via miR-21/KBTBD7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买卖或篡改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同一失信人员多案合并处理,不重复处理,以其中最重处理为准):

对通讯作者辛秉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等医院配套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并报相关部门撒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2021-WJZD138、M-2023176);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已报销的论文版面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对通讯作者崔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对第一作者宋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利用涉事论文取得的奖励。

对其他作者武岐山:科研诚信诚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3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4年内取消申报职称晋升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利用涉事论文申报并取得的科研项目成果,终身不得在今后的科研活动与职业发展工作中使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其他作者江瑾: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其1年申报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和聘任资格。

对其他作者孙德刚、王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四川省某医院李锐为通讯作者、张希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LncRNA MAFG-AS1 enhances radioresistance of glioblastoma cells via miR-642a-5p/Notch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李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通报;禁止申报和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资格10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职务职称晋升、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医院科研诚信档案。

对第一作者张希: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并追回奖金;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医院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医院科研缺陷处理(一级缺陷,扣罚绩效3个月)。

四川省某医院王超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张大刚、王雷弟、王尉霖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MicroRNA-455-3p inhibits osteosarcoma progression via HSF1 downregula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王超: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撤销其2025年3月申报的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撤稿涉事论文。

对其他作者张大刚、王雷弟、王尉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1年整改。

陕西省某医院王琼为通讯作者、马晓颖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Short-Chain Fatty Acids Attenuate Renal Fibrosis and Enhance Autophagy of Renal Tubular Cells in Diabetic Mice Through the HDAC2/ULK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代写、代投论文等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王琼、第一作者马晓颖:撤回稿件,全院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追回所获科研奖励;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0年。

陕西省某医院马晓颖为通讯作者、王琼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Gut microbial sodium butyrate alleviates renal 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 by regulating HES1/PPARα”。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代写、代投论文等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同一失信人员多案合并处理,不重复处理):

对通讯作者马晓颖、第一作者王琼:撤回稿件,全院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追回所获科研奖励;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0年。

甘肃省某医院刘瑞敏为通讯作者、岳海泉为第一作者,郭一丹、宋娟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miR-217 Suppresses Osteogenic Differentiation of Human Dental Pulp Stem Cells by Down-Regulating Sirtuin 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代写代投论文、违反科研署名规范、伪造通讯作者联系邮箱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刘瑞敏、第一作者岳海泉: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10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

对其他作者郭一丹: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2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

对其他作者宋娟: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1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


关于部分科研失信行为的公开通报

(第二批)

王雁(北京妇产医院)为通讯作者,吉晨(北京妇产医院)、王一伊(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为第一作者,姜迎春为其他作者于2025年9月23日在Current Medicinal Chemistry期刊发表论文“Single-cell RNA-sequencing Analysis Reveals the Promoting Role of the Hedgehog Pathway in Epithelial Cells during Cervical Cancer Progress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王雁: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第一作者吉晨: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退还报销版面费。

对第一作者王一伊,其他作者姜迎春: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张艳丽(北京老年医院)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于2021年8月27日在Immunopharmacology and Immunotoxicology期刊发表论文“Mechanism of neuroprotective effect of stevioside on cerebral 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 viaPPAR-γactiva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张艳丽: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职务职称晋升资格;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撤销利用该论文获得的学术奖励,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该论文的岗位等级晋升,并追回岗位工资差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李艳飞(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云霞、李娇娇、白美林为其他作者于2023年1月18日在TissueandCell期刊发表论文“CSTF2T up-regulates IGHG1 by binding to ZEB1 to promote melanoma cell proliferation,migration,andinvas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数据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李艳飞: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称晋升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暂停招收研究生导师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其他作者云霞、李娇娇、白美林: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沈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通讯作者,马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张兆锋、王尹民为其他作者于2021年12月15日在ExperimentalDermatology期刊发表论文“Investigation of miR-126-3p loaded on adipose stem cell-derived exosomes for wound healing of full-thickness skin defect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论文买卖、违反署名规范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沈华: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对第一作者马杰: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入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退回论文版面费。

对其他作者张兆锋、王尹民: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李志峰(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徐薇薇、郭婷、朱银杏、林梅为其他作者署名的未发表论文“The function of long non-coding RNA SNHG11 and its working mechanism in triple-negative breast cancer”,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第一作者李志峰: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相关学术奖励和荣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其他作者徐薇薇、郭婷、朱银杏、林梅: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傅维娜(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叶云燕、胡丰为其他作者于2024年5月20日在Archives of Endocrinology and Metabolism期刊发表论文“LncRNA XIST promotes neovascularization in diabetic retinopathy by regulating miR-101-3p/VEGFA”。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和不当署名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傅维娜: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技术职称晋升资格;3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对其他作者叶云燕、胡丰: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施永彦(随州市中心医院原职工)为通讯作者,加鹏飞(随州市中心医院)、张文(随州市中心医院)为第一作者于2023年1月6日在Tissue and Cell期刊发表论文“NFIC attenuates rheumatoid arthritis-induced inflammatory response in mice by regulating PTEN/SENP8transcrip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论文代写代投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施永彦:因违反党纪法规,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所在单位与其人事劳动关系随即解除,故不予处理。

对第一作者加鹏飞、张文: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职务职称晋升资格;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高文宏(荆州市中心医院)为通讯作者,杨怀滔(荆州市中心医院)为第一作者,陈智芳为其他作者于2023年7月27日在Translational Neuroscience期刊发表论文“EHMT2 affects microglia polarization and aggravates neuronal damage and inflammatory response via regulating HMOX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高文宏,第一作者杨怀滔,其他作者陈智芳: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人才称号、职称晋升资格;5年内取消申报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为评委专家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刘程(荆州市中医医院)为通讯作者,郑伟(荆州市中医医院)为第一作者于2024年2月27日在Biocell期刊发表论文“E3 ubiquitin ligase CBL-B suppresses vascular endothelial cell pyroptosis and injury in intracranial aneurysm by facilitating NLRP3 degrada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刘程,第一作者郑伟: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叶志中(深圳市福田区风湿病专科医院)为通讯作者,魏雅稚(深圳市福田区风湿病专科医院)为第一作者,戴莉萍、邓燕群为其他作者于2022年6月27日在Archives of Rheumatology期刊发表论文“LncRNA XIST promotes adjuvant-induced arthritis by increasing the expression of YY1 via miR-34a-5p”。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代写代投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叶志中: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予以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对第一作者魏雅稚: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撤销2023年医院科研奖励论文奖,追回奖金。

对其他作者戴莉萍、邓燕群: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6个月整改。

十一

梁伟国(广州市红十字医院)、缪海雄(广州市红十字医院)为通讯作者,陈锐雄(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叶葆青、谢翰、黄玉良、邬哲慧、巫红波、王晓锋为其他作者于2020年11月23日在Journal of Orthopaedic Surgery and Research期刊发表论文“miR-129-3p alleviates chondrocyte apoptosis in knee joint fracture-induced osteoarthritis through CPEB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梁伟国、缪海雄: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对第一作者陈锐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责令其撤稿;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其他作者叶葆青、谢翰、黄玉良、邬哲慧、巫红波、王晓锋: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十二

周晓忠(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为通讯作者,简盛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罗狄鑫、王业杨、徐汪洋、张辉、张力为其他作者于2021年10月25日在Cell Biology and Toxicology期刊发表论文“MiR-337-3p confers protective effecton facet joint osteoarthritis by targeting SKP2 to inhibit DUSP1 ubiquitination and inactivate MAPK pathway”。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周晓忠: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追回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院内学术团体、学术工作机构委员、成员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研究生导师申报与聘任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第一作者简盛生: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涉事论文作者当年评优评奖;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其他作者罗狄鑫、王业杨、徐汪洋、张辉、张力: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