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党纪处分主要适用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的。 (从轻减轻情形见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其他在分则中明确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 | 不予党纪处分需保证两点:一是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违犯党纪情节轻微。认定违纪行为是否情节轻微,应当全面考量违纪行为性质、动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认错悔错态度等各方面因素。 | ||
| 一是要明确党员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违规阻却事由,或者不能预见、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使得该行为不构成违纪。二是不追究党纪责任一般不适用于立案后,已立案的鉴于其行为不构成违纪,一般应予撤案。 |
苗头性问题是指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可能会发生或者已经处于初始阶段的问题,但尚未完全爆发出来。
倾向性问题是指党员干部已经有想要违犯某类纪律的思想倾向、行为倾向,具有违纪的势头。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然还未构成违纪,但如果放任不管就会发生质变,演变为违纪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第一种形态处置方式予以及时纠正和制止,这也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动辄则咎的体现。
轻微违纪问题是指该问题已经违纪,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应受纪律处分的程度,用第一种形态方式处置就能达到惩戒效果。
认定违纪行为是否情节轻微,应当全面考量违纪行为性质、动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认错悔错态度等各方面因素,立足区域和系统平衡、个案和类案平衡,整体考虑、综合评价。
不予党纪处分与免予党纪处分的区别
一、是否立案审查要求不同。不予党纪处分既可以在立案审查后适用,也可以在未立案审查的情况下适用;免予党纪处分必须在立案审查后方可适用。
二、是否可以与组织处理同时适用要求不同。不予党纪处分后不得同时给予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三、是否可以同时谈话提醒要求不同。不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谈话提醒;免予党纪处分的,不得同时给予谈话提醒。
四、是否作出书面结论要求不同。不予党纪处分的对书面结论没有要求,其中给予诫勉处理采取书面方式的可以作出《关于给予xxx诫勉处理的决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五、是否以被审查党员的行为构成违纪为前提要求不同。不予党纪处分的,被审查党员的行为既可以构成违纪,也可以是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免予党纪处分的要求被审查党员的行为必须构成违纪。
六、是否应当与被审查党员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要求不同。不予党纪处分的没有此要求,其中给予诫勉处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将诫勉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同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免予党纪处分的则必须将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七、是否属于违纪情节轻微要求不同。基于被审查党员的行为构成违纪,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是违纪情节轻微;免予党纪处分的则不属于违纪情节轻微,根据被审查党员的违纪事实,本应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其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
八、审批权限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须按照给予被审查党员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不予党纪处分的没有此要求。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免予处分决定作出后,也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免予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抄送相应组织人事部门。